南昌對于注冊公司的限制放的很寬,大部分也沒什么門檻,但還有多種多樣的補貼,這是南昌為啥會下一界創業者匯集之地的原因之一。這樣的話,南昌公司注冊流程及費用,都是怎樣的?下面一起來不認識一下吧!
南昌公司注冊流程卻不是復雜,只是因為在可以辦理的時候不需要盡量一些細節會很多。依據股東類型的不同,南昌公司注冊流程分為三種情況:
1、股東完全為自然人,這個可以走網上全流程審批,能提供:公司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金,經營范圍,股東之間的股份占比等材料及個人銀行U盾,就是可以通過需要注冊了。
2、股東其一為南昌本地企業,這個情形確實是是可以走網上全流程,提供:公司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金,經營范圍,股東之間的持股比例,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正反面拍照時,企業執照相機拍照,自然人股東可以提供個人銀行U盾,企業提供給企業數字證書。
3、股東其一為外地企業的,前提是走半流程,先做資料可以預約可以申請,然后再去窗口再提交原件可以申請需要注冊,提供給公司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金,經營范圍,股東之間的股份占比,自然人股東需要提供身份證原件,外地企業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公章。
要是是走網上辦理,流程為:
1、登錄南昌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2、直接安裝驅動登陸賬號經辦人數字證書;
3、填寫資料,除開公司名稱、住所、法人、監事人、股東信息、投資比例和經營范圍等。
4、簽名,并直接下載PDF。
這一次是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然后把到重新指定地點刻,并到銀行開對公賬戶。
以外一些工本費,南昌注冊公司基本上絕對不會有一種什么好費用。一般來說,要的工本費有:
1、U盾或數字證書可以辦理費用,幾十元到兩百元左右。九十條各開戶行要求,可以辦理U盾費用不完全相同,但差別都不太大。
2、注冊地址費用。這是要分情況的,要是是自有地址,則不會產生費用,如果沒有是租賃地址,則不需要產生租金費用;而如果不是是建造師證地址,這個可以你選能免費的證掛地址,也是可以中,選擇怎么收費的證掛地址,一般在幾千元一年。
3、刻章費用,這是必須的費用,一般是幾百元,除開公司公章、財務章、合同章等
4、銀行開戶費用,九十條各開戶行要求的費用所完全不同。
除了注冊地址外,其余的幾項費用在深圳公司注冊的時候,基本是大都必須的。而在選擇類型注冊地址的時候,要是是證掛的,則建議可以使用收費的掛靠地址,那樣這個可以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風險。
只不過南昌注冊公司流程并并不難,可是細節判斷了直接辦理的速度,想全速去辦理,就推薦一下找南昌大賬房去代理可以注冊。而且南昌大賬房在注冊公司上擁有著十多年的經驗,而且有百人服務團隊,注冊公司過程中的問題,都能急速通過解決或是提供解決方案,為您解難!
時間對我們是多么的寶貴,現在的企業家都很喜歡成功率高,這樣的話在公司注冊方面你選南昌公司注冊是和還好的選擇,南昌公司注冊這個可以為您節省時間充裕時間。以下有三個好處:1)節約時間犧牲時間。如果申請人自己再申請登記注冊,如果材料齊全的話,一般要到跑辦事大廳十多趟,如果沒有找南昌工商注冊,那些過程申請人都可省掉。2)降低不必要麻煩。申請人直接向工商局辦理工商登記,不需要重型激光炮公章、身份證等許多手續,又要自己填寫好申請表格、打字、再繳費等,關鍵是因為很多申請人申請表格不規范標準,常常被撤回補正,或不予受理。光材料就得好幾十頁碼,一個小地方出錯就有可能全部駁回。3)節省費用。申請人自己去注冊,不但要白白浪費很多的時間,再加跑腿打雜,費用也絕對不會少到哪里,南昌工商注冊只不過是批量“生產”,在一些環境這個可以省些費用。4)解決疑難問題。比如說也沒注冊地址和注冊資金,南昌工商注冊也可以幫您你想辦法。5)提高去注冊的成功率。據相關信息統計,申請人真接向工商局去申請注冊的,撤銷判決率巨形60%。
什么是分公司?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確實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有點類似于。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幾乎差別,它還沒有其它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總公司上司的真接從事外貿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可是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也不是真正的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具備相當于的法律地位,不企業法人資格
企業的分支機構間偶爾會發生貨物案件移送的行為,而總機構如果沒有為了盡量減少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是可以通過相關規定辦事機構辦事處之類的機構,不開發票也不收貨款,貨款由客戶再匯至總部,發票是然后由總部開具證明給客戶的。該辦事處只對貨物案件移交全權負責專門監督和保管。
一、直接辦理內資分公司應提供的材料:
1、劃歸企業董事會的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2、隸屬企業營業執照,代碼,國、地稅的復印件各三份簽字蓋章;
3、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照片2張;
4、劃歸企業章程復印件公章兩份;
5、原屬企業驗資報復印件加蓋公章2份;
6、分公司去注冊地房產證復印件及房屋租賃協議兩份;
7、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協議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9、授權上海亞步企業登記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書
二、直接辦理的時間及流程
1、分公司名稱核準5個工作日
2、申請辦理分公司營業執照---5個工作日
3、分公司代碼及代碼IC卡--2個工作日
4、分公司稅務登記證10個工作日
三、分公司的證件
1、分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2、分公司電子營業執照
3、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正、副本
4、分公司代碼IC卡
5、分公司稅務登記證(國、地稅)
一、并入分公司有可能獨自面對什么好法律風險?
參照實踐經驗,總分公司模式下,分公司的完全沒有不規范經營管理或凌駕權限的行為都是很有可能給總公司照成風險和損失。
1、合同簽署的風險。分公司另外總公司的代理人,應當在總公司直接授權范圍內所接受的經營合同。實踐操作中,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要單位印章分公司的印章去掉,而不是每個合同都統一報送總公司加蓋公司總公司的印章,與分公司相繼開展業務的公司或個人,也一般不可能全力那些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要加蓋總公司的印章。要是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影像,分公司與第三方簽署合同(保證合同~~),即便不違反總公司的神秘意思,合同會造成的民事后果也要由總公司承擔全部。
2、合同履約控制的風險。而許多大型企業的分公司分布于全國各地甚至于世界各地,分公司簽署合同后,大多還再繼續負責合同的履行,而總公司相對于異地分公司的控制低些盤結,如果必須履行過程中直接出現糾紛,卻若能及時處理,極有可能會造成合同爭議和糾紛的出現。
不好算工作者能,也存在地總公司簽署合同后,交由分公司拒絕履行時,就沒做好合同交底和合同履約的監督工作,誘發已被通過合同約定應該履行的違約風險。
分公司的運作一般封閉獨立,較總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的管理人員而言,分公司管理人員占據更高的權限,能夠掌握更多的資源,許多公司主要了解分公司的經營業績,過分注意對于分公司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而不不容易才能產生分公司管理人員濫用職權污蔑公司利益的風險,較常見風險有:
1、分公司管理人員泄露、出售所持有的公司客戶信息或公司經營秘密,資源不這時的利益;
2、分公司管理人員自營店鋪或幫助他人經營與分公司或總公司相同或的的業務,給總公司造成損失;
3、侵吞分公司財產和資金。
依據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1、分公司未經許可總公司書面授權許可需要提供能保證的保證合同不生效。而給債權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分公司應當及時依據什么其過錯承擔全部或則的民事責任。
2、分公司經總公司書面合法授權需要提供保證的要是總公司的以書面形式授權范圍不知情,分公司應在對絕對的保證合同約定的完全債務承擔能保證責任。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絕對無法承擔全部絕對的保證責任的,由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可是依據什么法律,分公司能提供的保證無法激活后應當由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全部,總公司有過錯的,應當依據其過錯承擔責任你所選的民事責任。但導致分公司并沒有什么單獨的的資產,從實際效果上說,不管總公司那就分公司的責任,到了最后均由總公司承當損失和責任。
因此分公司沒有相當于的品牌和企業名稱,聯合經營活動需要使用總公司的名義,假如分公司才能產生法律風險時,極其容易可能導致總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信譽給予嚴重點打擊和影響,最終達到可能導致其余凝合的法律風險。
1、公司決定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分公司的,應按時足額辦理登記手續,使其規范運作水平;決定不暫設的,也應盡早暫時終止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活動,撤銷相關文件,全部清退相關人員,決又不能利落干脆。畢竟在分公司暫設過程中所出現的咨詢債權債務要由做為“發起人”的本公司來承擔責任。一般來說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分公司的,應當自確定應有或當地政府審批之日起30天內向公司(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分公司負責人的選聘。分公司負責人可以說是分公司的核心部分,其對分公司的雷鳴經營運作作用有限很關鍵的作用,其個人的行為而不應該是屬於分公司的行為。所以在確定人選時要的很小心謹慎。對不陌生的人,在出任之前,一定要對其個人資信作一個國家公務員考試綜合教材的調查知道一點。最重要的在有建造師證、承包性質的分公司中,對主動上門尋求合作者,更沒法只聽其片面之詞,而去對付事對人都通過詳細點調查,必要時也可具體的要求其提供給一定的擔保,內容明確雙方之間的雙方的權利義務,以防受騙。
3、國家規范分公司會計財務制度。由分公司會計人員做帳,本公司財務部做信息匯總與財務分析。依據法律規定規定,本公司應就共同負責對分公司員工的招聘,所以我,要用好人事權,對于像會計等最關鍵的職員,應由本公司統一直接派或招聘信息、管理,使其能單獨的于分公司負責人,避免在財務上突然發生問題,損及公司利益。像震駭股市的鄭百文公司倒閉事件,快倒閉的原因之一即為分公司的財務制度不尚未建立,呈在帳面上的貸款逾期帳款有如天文數字一般。
4、內容明確本公司對分公司的指揮流程與分公司向本公司的報告流程。好在分公司是在本公司之外的區域相對獨立的經營,但其充當本公司經營的一種伸延,其民事責任仍由本公司承當,所以雙方不應各自為陣,而應組建融洽的聯絡機制,使本公司能對分公司參與快速有效的操縱,例如可規定對分公司一小筆額的私人借貸等資金流動,明確應由本公司批復認可,否則由相對應的人員承擔部分威脅最大后果。
【摘要】按說對私自辦事機構分公司行為的查處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第一項業務,許多工商人員因此手到擒來。只不過,前幾日某省工商局經檢總隊和法制部門卻對怎么罰款這些違法行為產生了太大的爭議。結果是:依法行政,是需要前提是依法制法,部門規章不能不能超越已如何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范圍對當事人修改處罰。對公司擅自并入分公司的行為應在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某時代廣場百貨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一千萬元,公司住所在該省省會××區××路224號。2003年初,該公司未經工商登記,擅進在另一街道115號設有會計了名為“時代廣場”的大型商場。
該省省工商局經檢總隊據群眾舉報因此并且了立案調查,認為該公司的行為屬于擅進暫設分公司,其行為不違反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自然”躲避該公司接受處罰。但在處罰依據上辦案機構和法制機構再產生分歧。爭議的焦點是對公司擅自設立分公司依據什么東西處罰?主要注意問題是部門規章可不可以超出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當事人設定處罰?
《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是我國目前涉及公司的要注意法律規范。簡單大家再度細細的看相關資料了這兩個法律規范。《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分公司需要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列專章對分公司的登記表現出了規定,包括分公司的特征、登記行政管轄權、登記事項、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可是上列法律、行政法規卻都懾人心魄詫異地沒有修改對公司擅進辦事機構分公司的處罰條款。不過,從法律規范的行為模式和對應罰則判斷,法律規范“要這樣的話行為”的模式和“不準那樣的話行為”的模式,有些是找到罰則的。
既然如此,有人提出有無可按公司也沒變更登記對公司參與處罰。經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和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也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則名稱,不和分公司的登記。而且分公司也不是公司的登記事項,固也又不能按公司擅動變更登記事項直接引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另外處罰的依據。
這樣,部門規章是否需要無權彌補本案所涉立法“缺陷”,對公司擅入暫設分公司的行為做出處罰規定呢?想來,國家工商總局是持絕對態度的,國家工商總局1998年的《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私自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分公司的,責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處予非法所得額3倍200元以內的罰款,但高了不將近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被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參與辦案機構其實,可以依據充當本案的處罰依據,以往大量的處罰其實做的。經查,全國也有許多帶有的情況。但法制機構以為不宜可以參照。比較多依據是:這一規定觸犯《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具體分析::
我們解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就行政法規處理行政處罰問題比較明確了一般原則和例外原則。一般原則為:當國家已經就某一事項制定并執行了法律、行政法規時,部門規章就同一事項的規定不能遠遠超出上位法國家規范的范圍。一些學者也支持這一觀點。《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比較明確強調這個范圍是下位法相關規定的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部門規章沒法在那個范圍內對他具體內容明確的規定,目的是以便日后實務中不能操作。
只能當國家已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時,部門規章對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沒法去設置警告或則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因此交罰款的上限不能不能一一決定,而由國務院規定,這是少數原則。1996年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規定,“行政處罰法施行后制定出的規章新修改行政處罰,需要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先執行。
國務院各部門如何制定的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敢將近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不算違法所得的,去設置罰款豈能遠遠超過都違法所得的3倍,但是極高豈能將近30000元,還沒有不算違法所得的,設定好罰款豈能遠遠超過10000元;最多上述事項限額的,應當由報國務院審批同意。”從這些論述判斷,顯然國務院都是遵循什么了《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因此附帶了一些條件,例如區分了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經營活動中有不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為、經營活動中就沒都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為、遠遠超過限額報國務院批準等。
不過有一點就沒繞彎子,那是“當國家早就某一事項制定并執行了法律、行政法規時,部門規章就同一事項的規定不能不能遠遠超過上位下位法相關規范的范圍。”但本摘記頭一句就明確“行政處罰法全國實施后制定出的規章新設置行政處罰,需要依照常理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負責執行”的說法,意思也流露了。
在國家也就公司的規范這一事項制定出了《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后,我們如果說就不能再區分《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的例外原則,沒法區分該條的一般原則。由于這兩個上位下位法都是沒有對公司擅進設立分公司的行為設定處罰條款,其實談不上對分公司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了。
我們明白《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指國家對某一社會事項是沒有制定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而不是什么巳經制定出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有一些“理應”明文規定的事項就沒提出規定。從法理的角度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出自于龍人法不得甚至超越下位法和對公民來說“法無法律規定盡看似可行”原則。
從憲法的角度說,部門規章只有依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查找命令、下達命令和規章。這一點,《立法法》第七十一條得到了詳細比較明確,即國務院更具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改變、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如何制定規章。部門規章明確規定的事項應當一類先執行法律的或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判斷、命令的事項。
從行政訴訟的角度講,《行政訴訟法》內容明確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為參照部門規章,不曾將規章才是法院法律適用的必然依據。只不過,行政機關依據什么規章應有的具體行政行為就是司法審查的對象,但是規章本身也也可以作為司法審查的對象。如果把規章充當依據,就普通許可行政機關自己會制定司法審查的標準,這不光不利于保護行政管理要比方的合法權益,不過不要什么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原則。
因此83號令有越權設定好處罰之嫌。事實上,83號令第一條因為的本規定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這樣,該規定第三十二條的依據在哪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