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注冊資本認繳制:是指《公司法》中股東對其應繳納的全部股本的承諾和認可。
認繳制與實繳制的區別:認繳制是國家為了減輕企業的負擔以及鼓勵創業出臺的政策,而實繳制需要占用公司的資金,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運營成本。
實施背景- 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在2014年3月1日新修訂的公司法中,國家決定將公司注冊資本由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注冊資本認繳制。
主要內容- 注冊資本總額的約定:允許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首次出資比例的約定: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注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
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的約定: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出資期限的約定: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
認繳登記制度: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注意事項- 認繳不等于不繳:認繳制并不是免除了注冊資本的實際繳付,只是實際繳付注冊資本的數額、時間、方式等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按章程規定繳付注冊資本。
法律責任的承擔: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但也存在例外,如公司經營不善導致欠債,股東僅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
注冊資本與公司債務的關系:注冊資本應與公司實際需要相符合,不宜過高,反而應較低較好。
最新法規- 注冊資本認繳新規:新《公司法》規定,發起設立實行認繳制,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繳足出資即可。認繳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年,未實繳的股東不能得到公司分紅。第47條將原來的無期限認繳制修改為認繳期限不得超過5年,第266條則進一步要求存量公司逐步將出資期限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
結論- 認繳制的意義:認繳制降低了公司注冊時的資金壓力,鼓勵了大眾創業,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抽逃注冊資本的問題。
認繳制的風險:雖然認繳制降低了創業門檻,但股東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并詳細載明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否則可能會面臨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