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社保公司是非法的。
用人單位,包括公司在內,委托第三方來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并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
與此同時,這樣一項舉動看似與直接替員工代繳并無大異,而對于公司自身而言,是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訴訟法律風險的。
因此,萬不可圖一時之便尋求非法公司來代辦社保。
社保備案推行歸口管理,銀行開戶和繳納企業理應是公司單位,即與員工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公司單位。
假如勞動合同書與企業簽署,則社保也要以企業為名交納,現階段許多企業授權委托第三方并應用第三方社保賬號開展社保交費的個人行為并不符法律法規。
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
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為并不符合法律規定。
按照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首先確認一點,找人力資源公司代繳社保是絕對可靠的,有資料證明:代繳社保是社保代理服務的主要內容,指代理公司為企業或個人提供代辦或繳納社會保險的服務,是人事代理服務中眾多項目之一。代繳社保作為一種中介服務,隨著各地相關配套政策落實到位,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并已成為一種產業。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是指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經辦機構,根據協議,接受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個人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內為委托方代管勞動者個人檔案、代辦勞動人事、社會保險等勞動保障事務的行為。”所以說“代繳社保”是未來企業用工和勞動者個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這個行業在中國也逐漸走向成熟。服務內容包括:1.社保開戶,公積金開戶;2.社保賬戶的增減員,五險一金的繳納;3.生育報銷、工傷保險報銷、公積金提取等業務;4.解答五險一金相關問題;5.其他五險一金相關的業務辦理。行業現狀: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城市,很多政策及待遇,如買房資格、買車搖號、子女上學等,對于外來人口,都有社保連續繳納時間的要求。而對于很多沒有企業為其繳納社保的自由職業者,以及很多因換工作而暫時無法繳納社保的人員,為了獲得一些待遇,不得不委托某個公司為其代繳社保,以保證社保連續繳納。所以目前在很多城市,社保代繳已成為一個行業,很多公司提供了在線繳納社保等服務,讓需要代繳社保的人更方便快捷地繳納社保。對于企業而言: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所以只要符合這些條件,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找社保代繳公司幫忙繳納社保完全可靠!同時,找人力資源公司繳納社保的好處:簡答來說,代繳社保對企業的幫助是:提高效率,規避風險,節省成本,促進發展。具體而言:1、幫助人力資源部門從繁重的重復性事務中解脫,專注于核心的戰略性工作,從而提升人力資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競爭力;2、提供接觸新管理技術的機會,提高響應的速度與效率;3、規范操作,有效遏制隨意性的薪資、員工管理,對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公正性起到促進作用;4、降低成本,舒緩資金壓力,克服企業很多的規模經濟弱點,在國內由于勞工權利意識的提高、就業安全體系和勞動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間接費用及外圍成本不斷地增加,人力資源管理業務外包可以降低企業風險,擺脫雜務干擾,最終引導企業專心經營核心資源,發展核心競爭優勢;5、避免大量投資于人才所帶來的不確定風險;6、簡化流程,節省時間,提高員工滿意度;7、不會因社保專員的專業性不強操作不當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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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繳社保的公司是合法的嗎1、代繳社保的公司是否合法,要看是否滿足條件。
條件是:(1)繳納方可以通過勞務派遣方式,解決異地代繳社保的風險;(2)委托第三方代辦社保申報相關手續,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社保繳費;(3)通過協議明確代繳事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二、社保轉移辦理流程是什么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
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