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提交申請: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
初審: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
審核辦理:工商局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并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領取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在5個工作日后(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發《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公司股東發生變化后,需要專門去做工商變更登記。如果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可能會導致變更無效。
:公司加蓋公章;2.
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4.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5.
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企業提交名稱《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6.
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7.
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公司股東變更后必須及時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以確保變更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同時,也需要準備相應的申請材料,并按照規定的辦理程序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