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認知:
公司注銷后,假如公司依法參與了清算,并聽從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律有規定補償金、公司所欠的稅款、公司的債務、分配余下財產給股東的順序進行了全部債務的,則不能不能債務的工資部分,就并沒有一次性償還。如果未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參與清算的,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資。
法律客觀:
破產倒閉財產在優先債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據法律規定a.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原屬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應繳未繳的除前項規定其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并不能清償債務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明確的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可以計算。
法律主觀:
麻煩問下個體工商戶拖欠工資還沒有勞動合同是沒有勞動合同是好事。1、你可以再申請勞動仲裁,那些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你被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進公司的第2個月就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自動離職又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2、勞動爭議,前提是有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或者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好是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提出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的或另外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根本無法相關證明勞動關系);3、先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附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再登記信息)!立案后,開庭審判,然后調解解決,自行調解不成仲裁委會最后的命令裁決書。
法律主觀認知:
公司注銷但拖欠勞動者工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除外債務清償所欠職工的工資。破產倒閉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遵循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換算。就沒公司清算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是可以沒有要求公司股東或是清算組成員承擔全部責任,申請支付拖欠的工資。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由幫忙人民法院裁定就此結束破產程序。管理人應當由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徹底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去辦理注銷登記。用人單位被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暫時終止,用人單位應直接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在申請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不優先債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九十條a.順序債權:(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及時劃歸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都差不多醫療保險費用,在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漏繳的除前項規定除了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大多數破產債權。破產倒閉財產難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沒有要求的,聽從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通過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幫忙人民法院裁定書終結一切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在及時向人民法院重新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按照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一切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自送來管理人終結一切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是否畫上句號破產程序的裁定。作出判決終結的,應當由不予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自破產程序畫上句號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就此結束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去辦理注銷登記。《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回復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鎖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全部付清勞動者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強制停止:(一)勞動合同屆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后,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也可以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照法律規定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已撤銷或者用人單位判斷延后隊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