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注銷后,會計憑證、賬簿等會計資料不可以擅自銷毀,可以移交給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
法律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就算是注銷了,也是可以查詢的到資料,無論是電子檔案或者是書式檔案資料,政府部門都必須保留下來的,而且書式檔案資料一般是永久保存。
【法律分析】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
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規定。
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一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注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賬戶。
注銷程序:要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然后向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稅務會對公司進行清查后,出具允許注銷意見書,這時就可以到工商局去申請公司注銷,工商局會要求公司在公開媒體出具清算公告,在規定時限內,無其他單位對注銷提出意見,工商局會給你辦理注銷手續的。
具體步驟:1先到國稅拿表格,按國稅的要求填寫,簽字,蓋章,繳銷發票,補稅后,會收回國稅稅務登記證,給你一張國稅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2拿著國稅的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到地稅拿表格,補稅后,會收回地稅稅務登記證,給你一張地稅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3拿著兩張通知書,銷銀行賬戶。
4拿通知書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會收回營業執照.(注意工商注銷前要先在媒體上公示三次注銷公告,報樣要給工商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不可以。
需要依法進行保管,不得隨意銷毀。
各種賬簿同會計憑證及會計報表一樣,都是重要的經濟檔案。
必須按照制度統一規定的保存年限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和任意銷毀。
稅收征管法規定,會計賬簿資料的保管期限為15年,公司注銷了,如果沒達到法定年限是不能丟掉的。
保管期滿后,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報經批準以后,再行銷毀。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應當保存十年。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同時規定,違反稅收征管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在規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損毀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 不得擅自損毀。
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
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同時規定,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注銷后,其賬簿憑證及已開具發票的存根聯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銷毀,待保存期滿后方能銷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二)私設會計帳簿的;(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