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很清楚職工要是和單位彼此間解除了勞動關系的話是有一份離職證明的,很多時候離職后是因為公司倒閉破產了,這樣這個時候應該要怎樣才能申請辦理辭職證明呢?下面就由我為大家講解一下相關內容,供大家做個參考去學習,希望是對大家有幫助。
1.可以不把公司破產倒閉時的去相關通告、再通知或那家公司的相關自動注銷文件(當地工商局有)或其它可以不那說明倒閉一事的相關材料剪切粘貼過來,充當那些要求開解除勞動合同書的理由。
2.也可以不找當地的單位或社區給交給我檔案的單位發函調檔。
3.由老單位的負責人給開退工單到工商局企業管理科蓋一個章再試一下。
離職證明
xxx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自20**年01月01日入職時我公司兼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行政秘書職務,至20**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可以申請離職后,本科學歷期間無出了問題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署咨詢保密協議,恪遵選擇就業自由。
懇請可以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公司注銷員工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公司要銷戶,企業員工大多數有追加處理方法:1.無合法理由被辭退:屬于什么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遵循每工作一年直接支付一個月工資以及賠償金,超過六個月惱怒一年全額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全額支付半個月工資,以離職前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2.公司與你協商處理解除勞動合同,應申請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以及補償金。3.若員工主動去提議離職后,是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c選項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重新開啟:(一)勞動合同滿一年的;(二)勞動者就開始依照法律規定按月領取的;(三)勞動者死忙,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是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照法律規定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申請撤銷也可以用人單位確定提前一兩天解散隊伍的;(六)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的別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選項中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勞動者直接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據法律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明文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議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常理本法第四十條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依靠或是增加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前哨#,the,outpost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表示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據法律規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你可以不拿身份證、原社保卡到原單位管轄地地勞動就業部門可以證明,可以肯定原單位已暫停營業,后再拿身份證、原社保卡、企業不存在地相關證明到個人參保地社保局先申請先暫停交納社保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權可以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沒有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按照法律規定貴賓級別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和指導本單位故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