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解散分為行政強制解散和司法強制解散。
強制解散是指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行政機關或法院撤銷或裁定解散。
行政強制解散指企業的行政主管機關依照特定事由法定事項申請注銷企業營業執照;司法強制解散是指投資者基于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散企業的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在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除了自然人之外,還有可能是公司,而公司作不被執行人,應該以公司的財產承擔債務,但在實踐中,公司執行的時候有可能出現注銷的情況,那么被執行人公司已注銷怎么辦?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被執行人公司已注銷如何處理要點提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人的若干規定,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作為債務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本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條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有前款所述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已經清算完畢注銷,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被執行人公司已注銷如何處理”問題進行的解答,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在執行前注銷的,申請人可以變更與被執行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企業或者股東為被執行人。
如果是注銷的,被告公司在注銷的時候,其公司的股東在提交給工商局的材料中,會有一個承諾,承諾如果有未清結的債務,由公司股東承擔責任。
以新事實為由申請再審。
如果是一審期間注銷,那么發回重審,追加股東為被告;如果是二審期間注銷,就撤銷原判,駁回原告的起訴。
注意,但這樣判決后,原告可以另行起訴公司的股東,直接承擔清算不當或未盡起訴之責的責任。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人的若干規定,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作為債務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本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拓展資料: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作為債務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條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