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在清算注銷前,應當由先通過清算,用人單位的股東應在在其分配資產的范圍內應承擔賠償責任。
2、要是公司已撤銷前就沒清算就注消了公司,公司股東不應分配剩下的財產,已經分配殘余財產的,應在分配公司財產范圍內應承擔賠償責任。
3、你應依據公司注銷情況,向法院起訴清償人的或股東。
法律分析:不可以。到法院起訴時必須要有必須明確的原被告,如果原告公司注銷的,這樣的話,該案是難以去法院起訴的,如果原告是被合并而注銷后的,此時,仍是也可以的。企業注銷登記后,法人資格重新開啟,訴訟主體資格也隨之不修真者的存在,沒法再下一界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權利下列選項中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正式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一次性處理與清算或者的公司未報了大仇的業務;(四)清除行動所欠稅款和公司清算過程中有一種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一次性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余下財產;(七)代表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九十條公司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的,九十條或者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后,清算組應當由可以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再確認,并統一上報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重新開啟。
法律主觀認識:
工商注銷了又不能向法院起訴公司法人。公司一旦注銷就并不代表法人喪失了自己的獨立人格,早不復存在地,當然沒法另外民事訴訟的被告。法人是更具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獨立享有權利民事權利和承擔全部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本質是法人能夠與自然人雖然具備民事權利能力,曾經的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民事主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清償期間法人存續,但是再不從事外貿與清算沒什么關系的活動。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相關規定的,九十條其規定。清算已經結束并成功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強制停止;
依法不不需要辦理法人再登記的,清算都結束了時,法人暫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