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工商一般賬戶要注銷,原因是名稱變更了,已經變更了,需要什么材 ...
一、變更法人不需要提供變更后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法人
身份證
、工商局變更通知書
二、注銷賬戶必須單位公章、未可以使用完的支票等銀行不重要憑證
我希望能幫您。謝謝
營業執照變更法人和注銷有什么區別
營業執照變更法人和自動注銷的區別::
1、變更法人:在營業執照上進行變更法人代表,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公司地址等信息絕對不會變動。
2、注消營業執照:是完全取消后公司,不必然了。所以,如果不是公司要更換實際控制人,是需要進行變更法人代表,而非銷戶營業執照。
辦理營業執照要柯西-黎曼方程200以內條件:
1、應具備法定資格: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的主體要具備什么按照法律資格,也就是說前提是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如公司、個體工商戶等;
2、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公司或個體工商戶在去注冊時需要繳交的資本金;
3、必須具備營業場所:可以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的主體需要具備什么營業場所,也可以是租賃或自有的場所,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如消防、環保等要求;
4、稅務登記:在去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前,要先參與稅務登記,額外稅務去登記可以證明;
5、預先核準:在接受營業執照申請前的,是需要先并且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以確保企業名稱是沒有重名也可以違規行為的情況。
綜上所述,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按照法律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頒發證書的證明其合法合規經營資格的證書,確實是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合法經營的憑證。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續開展工商業經營活動的不重要證明文件,它記錄信息了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況,是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相繼開展經濟活動的最重要憑證。
【法律依據】:
申請人先申請市場主體設立登記,登記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對其予以登記時的,核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市場主體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規或則國務院做出決定明文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市場主體須經審批同意的,應在批準后文件有效期外向登記機關去申請登記。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暫設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除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漸漸適應市場經濟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下面是我為大家抽取的關於公司設立、變更、銷戶所需的材料。期望這個可以幫大家。
(一)申請條件
1、可以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一百五十名出資人、合伙人、合作者(200以內亦稱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是指派的代理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1、全體投資人簽訂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書 》;
2、再申請名稱譽為“中國”、“中華”、“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還應重新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3、特殊能量的申請名稱,名稱登記機關也可以那些要求投資人并提交相關的那說明也可以證明材料。
1、申請條件
(1)股東要什么國家規定人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并入);
(2)有要什么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注冊資本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并執行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確立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 委托書 》及重新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則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5)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屬,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后)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住所可以使用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通知書 》。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做出決定相關規定暫設有限責任公司要報經審批同意的,重新提交關聯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10)公司先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改變相關規定可以在去登記前報國務院審批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是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1、申請條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股東轉讓股權、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比較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你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改變規定公司變更事項可以報請審批的,再提交無關的批準文件也可以許可證件復印件。
(4)關與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改變(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并提交該文件;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須遞交該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1、申請條件
有c選項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了之日起30日內向人原公司登記機關再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的營業期限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余解散隊伍事由再次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
(3)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隊伍的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隊伍解散;
(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予以隊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法律規定的別的解散情形。
(1)《 公司注銷 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表的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書、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常理《公司法》對他重新整頓的決議也可以判斷,行政機關責令關閉也可以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4)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可以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去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確認文件。
(5)經再確認的債權報告。公司破產程序終結一切后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再提交人民法院關與破產程序終結一切的裁定書。(可以提供皆有可能的示范文本)
(6)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去辦理注銷登記的,不并提交此項材料。
(7)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如清算報告中已能提供清稅證明原件的,可以不不以書面形式需要提供。
(8)依照法律規定媒體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遞交的其他文件。
(10)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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