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銷后,假如公司有余下的財產,股東也可以協商,參照公司的章程分割剩余的財產。如果不是
是沒有口頭約定的,根據各自的出資額分割殘余的財產。
(二)公司注銷后,如果公司就沒一丁點財產了。就沒能反對意見分割了。
《
》
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突然發生辦理變更的,應當由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重整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由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提高或是減少
,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c選項原因隊伍解散:
(一)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的營業期限期限屆滿或是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的那些隊伍解散事由直接出現;
股東大會決議
解散隊伍;
(三)因公司不合并或是分立必須解散隊伍;
(四)按照法律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是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給以重整。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 。a...
法律主觀認識:
大多數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對企業債務的承擔有:連帶責任和無窮的責任,法律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當及時先以徹底財產進行清償債務,合伙企業沒法債務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
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是怎么才能法律規定的1、大多數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另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其它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混編,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沒法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全部連帶擔保”。從這一點看,合伙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當合伙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而言,普通地合伙人應承擔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地合伙人承擔部分債務承擔應以合伙企業財產承當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業的財產絕對無法清償債務合伙企業債務時,才由合伙人承擔債務承擔,但筆者大多數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應是一種補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要是合伙企業不能不能債權的情況下,其債務人只以某一合伙人為被告具體的要求其承擔全部合伙企業債務,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手續合伙企業為被告,而不能違返需要補充無限責任的原則,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擔部分合伙企業債務。合伙企業債權人是否可以將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列為聯合起來被告確實是值得研究和探討的問題。為想辦法能解決紛爭,管用保護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合伙權益,提高訴訟效率、節約水訴訟成本,可以將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另外約定被告,畢竟合伙企業與合伙人承擔全部聯合起來的清償責任,只是因為清償債務的順序相同。但在審判實踐中應決定合伙人承擔全部的是另外無限連帶責任,在裁判文書中應內容明確合伙企業不能全部債務后才由合伙人承擔責任解釋無限連帶責任。以上主要論述了合伙企業合伙人應承當解釋債務承擔,在審判實踐中,按法律規定“合伙企業不能不能清償債務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責任連帶擔保”。但《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合伙人何時承當補充債務承擔,如何明確界定“又不能清償”還沒有具體詳細的規定。如果以清算為標準來界定“沒法全部債務”,則不利于保護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利益,也會給法院的執行工作給他很大的不便。要是以合伙企業不愿意還債為“沒法全部債務”,則又不符合國家規定解釋無窮連責任的原則,也則影響保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而,從能夠提高解決矛盾糾紛,促進平衡合伙企業債權人與合伙企業合伙人雙方權利義務的角度向東出發,也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來全面處理不能清償債務的問題。即對合伙企業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這個可以想執行的動產和以外方便啊負責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已被換取清償債務的狀態為“不能清償債務”。2、最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持股平臺由大多數合伙人和太遠合伙人橫列,特殊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不大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起算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責任”,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到達,太遠合伙人以其實繳出資的出資額繳納期限對合伙企業承擔全部責任。可以增加合伙企業接受融資,以免投資者因擔心那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伙企業望而怯步。3、特殊能量的特殊合伙企業承擔部分責任的普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申請執業的專業性及屬于高風險性可能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一個合伙人或是數個合伙人在執業資格活動中因佯裝的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承擔部分無窮責任也可以無限連帶責任,別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責任。合伙人在注冊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是重大過失倒致的合伙企業債務這些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召集合伙人承擔部分無限責任。”法律同時明文規定合伙人因佯裝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合伙企業對“人合”性的不超過要求,即沒有要求合伙人去對付合伙企業盡職。同時為避免特珠的大多數合伙企業因屬于高風險所可能導致的責任,特殊的方法的普通地合伙企業應當及時建立注冊執業風險基金、直接辦理職業保險。從此看來,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方面的問題,是看合伙企業是哪種組織形式來分的,組織形式不同,其合伙企業所承擔全部的債務責任也不不同,并且,在實際中,與其他企業做合伙企業時,一定要決定好合伙,以防意外日后承當不必要的經濟問題。
法律分析:公司單獨設置后的債務承擔是,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狀態的公司的或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足額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相關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不出資的,應當由將貨幣按出資比例及時支付轉存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培訓點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購買的,應當由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交出資購買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在向已未按時社會保險費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十八條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有二人以上二百人100元以內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左右吧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自行舉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協議發起人協議,內容明確三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安排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在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交給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時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由只能證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在對債權參與登記。
在再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擅入對債權人并且清償債務。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正式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及時制定并執行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則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律有規定補償金,繳交所欠稅款,全部債務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明確的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2.15億股的股份比例分配。
債權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擅入繼續開展與清算任何關系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據前款規定清償前,豈能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