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判決書下來但公司注銷了:如果是注銷的,被告公司在注銷的時候,其公司的股東在提交給工商局的材料中,會有一個承諾,承諾如果有未清結的債務,由公司股東承擔責任。以新事實為由申請再審。如果是一審期間注銷,那么發回重審,追加股東為被告;如果是二審期間注銷,就撤銷原判,駁回原告的起訴。注意,但這樣判決后,原告可以另行起訴公司的股東,直接承擔清算不當或未盡起訴之責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法律主觀:
被告公司一般不可以注銷。由于被告公司在進行訴訟時,權利義務關系尚未明確,公司的清算組也不能準確的確定公司的資產和債權債務情況,所以要等訴訟結束后,公司經依法清算,才能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三條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已經清算完畢注銷,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被告公司注銷的,以該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公司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公司終止,不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訴訟。
該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作為清算義務人,應當對公司未經依法清算處理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八條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