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銷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強制清盤注銷,二是正常的主動注銷。
強制清盤注銷是指公司沒有按時進行年審,罰款不繳納,收到法院傳票也不出庭申辯,這樣香港注冊署會在2-3年后,自動把這家公司注銷掉。就會面臨一系列的不良后果,例如公司董事會在香港政府留下不良記錄,被列為黑名單,以后公司董事如去香港發展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因此,如果要注銷香港公司,還是應該要走正常的程序,主動辦理相關的手續。
正常的主動注銷是指公司在沒有任何債務的情況下,由公司的董事和創建成員均同意注銷,并且該公司從未開始運作,或在緊接該申請之前已停止營業3個月以上。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可以申請注銷,并且需要取得稅務局局長不反對撤銷注冊的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將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情況包括:公司從未開業或已停止營業;公司將不會開始/重新營業;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貨、物業及證券;公司沒有未清繳的稅款包括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及與該等稅項有關的罰款及法庭費用;公司沒有在稅務條例下尚未完成的責任,包括未交回稅務局已發出的報稅表、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公司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但未收到有關年度的報稅表;公司沒有尚未回復稅務局所發出的任何查詢;公司的評稅沒有尚未完結的反對或上訴。
辦理香港公司注銷前,必須要先做以下幾件事:
注銷流程通常如下:
第一步:簽署注銷協議、撤銷注冊簽署書等文件;第二步:遞交政府;第三步:政府發放受理回執;第四步:核實公司有無欠費;第五步:刊登首次憲報公告(3個月提出反對的期限);第六步:無反對刊登第二份憲報公告,公司即告解散。整體流程下來,大約6-8個月可以完成香港公司的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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