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股份公司的股東消失時,公司需要依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需要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后15日,應當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在清算過程中,需要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并制作清算分配方案。清算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順序清償員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企業債務等。
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股東會通過的關于公司注銷的決議、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等文件,應當提交給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注意事項:
債權人通知: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報告: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以上步驟是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股東消失后股份公司注銷的一般流程。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流程可能會因地區和具體情況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在進行注銷前,建議咨詢專業的法律顧問或律師,以確保符合當地的法律法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