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注銷后,其法人資格隨之消失,因此,在原則上,已經注銷的公司無法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這是因為在起訴時,必須有明確的被告,而注銷的公司由于主體已經消失,不再符合起訴的條件。
盡管如此,如果公司在注銷前存在未了結的債務或其他法律糾紛,相關的股東、發起人或出資人可能成為訴訟的主體。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如果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被注銷,那么可以將該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或出資人作為當事人。
有一種特殊情況,如果公司是在被合并后注銷的,則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仍然可以起訴。這是因為合并導致的注銷與一般的注銷不同,它并不影響原來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般來說,起訴的公司注銷后是無效的,因為已經不存在法人資格,無法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但如果公司在注銷前有未了結的債務或其他法律糾紛,相關的股東、發起人或出資人可能會成為訴訟的主體。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公司是在被合并后注銷的,則原告仍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