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一家被注銷的公司是不能夠再以原名進行營業的。一旦公司被注銷,它的權利義務關系就終止,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也終止,不再能夠以公司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活動。
如果一家被注銷的公司繼續進行營業,這將被視為無證經營。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因此,無證經營可能會受到行政機關的處罰,并被取締。
雖然被注銷的公司不能以原名繼續營業,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恢復。例如,工商機關為了方便經營者,減少不必要的繁瑣手續,可以對已經注銷的個體工商戶,經本人申請,審核批準,可以對原來的注銷予以撤銷,恢復正常經營。這種恢復通常只適用于個體工商戶,而不是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類型的法人實體。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如果不經營了,一定要進行注銷。如果不注銷,會對法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產生影響,比如被列入黑名單,可能在3年內無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注冊公司,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保持7年,并且要被罰款。
注銷的公司是不能營業的。如果試圖以原名繼續經營,將被視為無證經營,并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果希望恢復經營,可能需要重新注冊新的公司,并且需要注意避免對法人的個人信用產生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