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在訴訟中的有限公司可以注銷,但在訴訟過程中,如果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則應當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債權人主張的公司債務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一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債權債務查證屬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了公司解散的原因,其中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等情形。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盡管法律允許在訴訟中的公司進行注銷,但在實踐中有兩個主要原因使得公司在有訴訟案件期間不能注銷。一旦公司注銷,公司的權利義務在注銷之后仍然存在,而注銷之后會產生法律后果,這樣會阻礙訴訟案件的結果。在有訴訟案件期間,公司更有可能受到執行,因為執行機構也不清楚公司的實際情況。一旦公司注銷,將避免或延緩執行的可能性,這也是違反關于執行的法律規定的。
在訴訟中的公司想要注銷,必須經過清算程序。如果公司在當事人起訴后依法成立了清算組,依照公司法等規定進行了清算,則訴訟應當中止或者終止,當事人可以依照公司清算程序實現自身權利。
雖然法律原則上允許在訴訟中的公司進行注銷,但實際上存在諸多限制。公司在有未決訴訟的情況下不宜隨意注銷,應當妥善處理訴訟事務,并在清算完成后根據法律規定申請注銷。如需了解更多詳細信息,請咨詢專業的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