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注銷的公司公章原則上是不能再使用的。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當一家公司完成注銷程序后,它的法人資格隨之終止,這意味著公司在法律上已經(jīng)不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原先有效的公章也會失去其法律效力。
在公司注銷后,如果公章被非法使用,可能會導致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這不僅會使使用公章的人承擔法律責任,也會使原公司的股東或成員可能因為疏忽審查而承擔責任。
對于已經(jīng)注銷的公司,如果公章還在手上,應當盡快將其銷毀,以避免潛在的風險。如果擔心公章丟失或被盜用,可以選擇將其保存好,并確保不會落入不當用途。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同時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此外,《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也規(guī)定,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nèi)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
被注銷的公司公章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應當謹慎處理,避免用于非法活動。如果需要銷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