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公司完成注銷程序后,其法人資格隨之消滅,因此,已經注銷的公司不能再接受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施加的法律制裁,并不構成犯罪。行政處罰強調的是“法律制裁”,即特定國家機構對違法者(或違約者)的法律責任施加的強制性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公司注銷后,其法人資格消滅。這意味著,公司不再具有主體資格,無法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
如果公司在注銷前有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這些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一旦公司注銷,由于失去了執行的對象,已經處以的行政處罰應當不被執行。
盡管公司注銷后無法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公司在注銷前已經被行政機關處罰,那么注銷前的行政處罰決定仍然有效。被處罰人(原公司股東、法人代表等)應當依法履行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法對公司已注銷的影響在于,一旦公司完成了注銷程序,它就不再具備法人資格,因而無法接受新的行政處罰。如果公司在注銷前有違法行為并已被處罰,那么相關的處罰決定不會因公司的注銷而失效,但仍需由相應的責任人履行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