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在勞動仲裁期間選擇注銷,導致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時,勞動者可能面臨起訴企業法人和股東的難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法人股東的個人信息,法院通常不會立案。為了獲取法人和股東的信息,勞動者可以前往該公司注冊地的市場監管局服務大廳查詢。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如果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即使公司已經注銷,勞動者仍然可以將公司的股東或出資人作為被申請人進行仲裁。
如果公司注銷后,勞動者可以拿著《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準備好的材料,直接去法院起訴,此時的被告是用人單位的股東。如果公司正在破產清算階段,勞動者可以在仲裁時將公司列為被申請人,此時清算組可以代表破產公司參加仲裁活動。
法院在接到勞動者的起訴時,會考慮公司的注銷狀態以及是否已經完成清算程序。如果公司在注銷前未完成清算,勞動者可以將接受清算資產的股東列為被申請人申請仲裁。如果公司未經清算而注銷,債權人應當股東按期清算,債權列入償還范圍;未依法成立清算組清算的,公司股東們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需要提交詳細的申請書、身份證明、勞動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如果公司已經注銷,這些材料需要針對新的被告方——股東進行調整。
盡管公司在勞動仲裁期間可以選擇注銷,但這并不意味著勞動者的權益就無法維護。通過正確的法律途徑,勞動者仍然有可能追討到自己的權益。重要的是要了解公司的注銷狀態、清算程序以及如何正確地將股東或其他相關方列為被告,以便在法律框架內爭取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