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注銷完公章不必須注消,但是會被依法查扣。法律規定,印章立即更換后,使用單位應在在十日內將印章完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存留;而這對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全部收繳。所以才,公司注銷那以后,可以將印章徹底交回原提交備案的公安機關處理,是又不能自行銷毀印章的。公安機關會對交回和追繳的印章預存兩年,還沒有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后統一給以銷毀。
法律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也可以因其他原因重新開啟沒營業,應在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直接辦理注銷登記,應當由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是審查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過債務完結的證明或是清算組織專門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批復文件后,扣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依法查扣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訴其開戶銀行。
公司注銷是指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被其他公司收購、法律規定的營業期限期限屆滿后不續、或公司內部重整等情形時,公司必須到登記機關申請注銷,中止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而現在我們也知道在注冊公司初期,我們是會刻好公司日常經營所需的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其他,公章具有法律效力,這樣注銷公司了,公章該怎莫全面處理呢?
公章在大部分印章中具備高了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現行規定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需要蓋有法人公章藍月帝國確定民事活動如何確定建立和生效時間的不重要標準。
除法律有特殊的方法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是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正式簽訂合同及別的法律文件,本身極高的法律效力,絕大多數以公司名義能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相關證明或以外公司材料或使用公章。
公司公章是公司如何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鑒,公司聯合的宣布信函、文件、報告不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文件本身法律效力。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掌,法定代表人假如把法定代表人章與公章一同可以使用就代表公司行為。
《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轉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銷售時,應及時郵寄至印章制發機關遺留或銷毀,也可以按公安部協調公安相關的部門另行會制定的規定全面處理。”
通過《公司法》辦事機構的公司,公司注銷后,印章不回收,由股東自身全面處理。假如是非公司制企業法人,直接辦理自動注銷時印章應當交回工商部門。
公安機關:注銷公司印章的法律效應。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相關規定:印章立即更換后,可以使用單位應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集中保管;多次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部門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依法查扣的印章要登記造冊,并于十日內送需要備案或審核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
注銷后公章所需材料:《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刻章登記卡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公章、財務章及其它有在公安局提交備案的章;如委托代辦,需指定委托書。
法律主觀:
公司注銷后公章沒有法律效益。公司注銷時,要是原公章是由制發機關制發的,交由制發機關消毀;無制發機關的,自行銷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法律規定,公司清算都結束了后,清算組應可以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也可以人民法院再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重新開啟。《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法律規定,印章停止銷售后,可以使用單位應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多次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應予以依法查扣。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已經結束后,清算組應在可以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是人民法院去確認,并報送相關材料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重新開啟。《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印章停止銷售后,建議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在十日內將印章完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還款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