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面臨被仲裁的公司注銷的情況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未依照法律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勞動者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材料,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注銷登記。
在公司存在債務的情況下,股東違法注銷,股東需要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3條第1款規定,公司在簡易注銷時,股東需要簽訂承諾書,對公司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存在股東騙取登記進行注銷登記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調取公司注銷材料,追加清算義務人(一般是股東)作為被告或者被申請人,要求其承擔責任。
如果仲裁裁決書生效后,公司注銷了,勞動者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23條的規定,追加股東或出資人承擔責任。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勞動者嘗試以上方法仍然無法獲得賠償,他們可以尋找專業的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例如,一位律師曾接手過類似案件,其中老板偷偷登報注銷了公司;公司賬上一直是虧損的;老板還在經營其他企業,老板是有錢的;原來公司注冊資金500萬,實際注資只有50萬;公司是有限公司,老板是最大股東;老板以前經營其他公司也被仲裁起訴過,后將公司注銷導致訴訟主體不存在就不用賠錢了。
在被仲裁的公司注銷后,勞動者可以通過上述途徑來尋求賠償。每種情況都有其獨特性,最好還是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便得到個性化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