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思想:
公司注銷的條件主要有: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不予重新整頓;
2、公司被按照法律規定宣告破產;
3、按照法律規定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是被撤銷;
4、公司注銷的其余條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由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性格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去申請注銷登記:(一)公司被按照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二)公司章程明文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則公司章程明確規定的其他重整事由直接出現,但公司實際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隊伍解散的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重整;(四)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不予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法律規定的別的解散情形。
法律分析:公司注銷的條件:1、公司被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明文規定營業期限期滿或者其他解散隊伍事由又出現;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隊伍;4、公司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營業執照即工商注銷,要是以后不想要再開公司的話,當然了無需直接辦理注銷手續,只不過工商營業執照在每年年檢時如果不年檢,很快就會自動啟動注銷公司的執照。同時如果公司繼續去所得稅申報,稅務局也會停止公司的稅務登記證。不過如此嘛做法的前提是,3年內將并沒有有資格擁有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復原正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復議權a.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正式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關聯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匯算所欠稅款包括最后清算過程中再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下的財產;(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安排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自接到消息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消息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再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只能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由對債權接受登記。在申報后債權期間,清算組不敢對債權人參與清償債務。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全額事業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由如何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也可以人民法院最后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殘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限公司公司遵循股東所屬的股份比例分配。清償期間,公司存續,但豈能繼續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九十條前款規定債權前,豈能分配給股東。
公司符合國家規定200以內條件之一,可去申請注銷后:
(1)公司被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期滿或則其他解散隊伍事由再次出現;
(3)公司因擴展、分立重新整頓;
(4)公司被依法責令停業。
公司被注銷那以后,就不再繼續具備行為能力,肯定不能再經營,自動注銷后一直店面的,屬于無照經營,獲利大的可能會刑律刑律,所構成非法經營罪,承擔責任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