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注銷時,實收資本返還股東后,注冊資本按投資比例退給股東不交所得稅,但在實際清算后,股東出資部分連帶最后清算收益,明確的比例撤回股東,直接扣除不出資部分,完成的收益部分要公司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六條凡從事加工生產、經營,制度相當于經濟核算,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遵循稅務機關明文規定不需辦理稅務登記者外,應當由在遵循稅收法規的規定下一界國家規定納稅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企業注銷的時候,賬面資本本身不需要單獨不用交稅,或是說企業的或股東有沒要上稅和企業賬面資金沒有關系,如果沒有企業有應稅事項則肯定上稅,.例如固定資產隨意處置,存貨會處置、未分配利潤分紅等。假如沒有應稅事項,則企業可以不用交稅。
法律主觀認識:
公司注銷必須上稅。欠交個人所得稅的企業等主管局或稽查局來納稅檢查,才發現問題補交稅款;自動注銷后股東分割公司剩余財產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分配稅后利潤不必須再公司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過公司財產、編制人員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才發現公司財產不繼清償債務的,應當及時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書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償事務暫時扣押給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都結束了后,清算組應在自己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是人民法院去確認,并報送相關材料公司登記機關,去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