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要注銷前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公司偷偷注銷不給員工經濟補償產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有爭議,當事人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收費),依法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解散不給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用人單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還可以報警。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材料:申訴書申訴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申訴書》,《申訴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訴人留存;身份證明申訴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能夠證明與被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其他材料申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訴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訴人應當提交。
如被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訴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實際上,很多員工都覺得公司都已經破產解散了,也就不跟公司去索要相關的補償金了,其實按照法律的規定,在解散的時候,公司也應該先支付職工的工資和相應的補償金。
但這種特殊情況下,只要辭退職工的程序合法,就不存在補償金。
公司解散的方式可以分為任意解散和強制解散,具體的引發公司解散的原因從大的方向可以分為任意解散和強制解散。
任意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強制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一旦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行政處罰時,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司法解散。
司法強制解散公司,是一種以公權力為主導的司法干預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司法權的介入,強制公司解散,以保護在公司中受壓制的小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解散清算方案:成立清算組 ,召開股東會或是董事會表決通過公司解散決議。
清算組的成立和備案 進行清算公告和債權登記;清算組接管公司。
接管的主要內容有:公司公章,債權債務清單,資產清單,職工花名冊,各種法律文件,財務賬冊及相關財務資料,企業購買的有價證券,享有的無形資產的權利憑證,其他;清算組清理公司資產;清算組對公司債務進行核定:銀行借款、應付貨款及其他業務欠款、應付工資、未繳稅金等;通知或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債權登記;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參與公司的訴訟活動;處理公司財產。
在收取公司債權、登記公司債務的同時,清算組應對公司的金錢以外的資產進行變價處理,除可以依照合同交付其他債權人的以外,都應進行變賣;清償債務。
當債權人就解散公司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時,清算組應對其債權優先清償;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在公司的債權清理,債務登記清楚和財產變價處理完以后,清算組應當重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編制清算方案;確認并實施清算方案。
清算組制定的方案經股東(大)會確認后,清算組即可按清算方案執行;提交清算報告;辦理注銷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