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被合并公司并不意味著必須要解散和注銷,如果說公司被合并之后需要注銷的話,也可以直接向原來的登記機關申請,一般公司注銷是需要由股東大會進行決策的,不過在一般的情況中,公司合并之后另外一個公司就不會存在了,但是并不意味著以前公司的所有項目都會消失。 根據《 公司法 》第43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 公司章程 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分析:被吸收合并的公司是需要到工商局辦理注銷登記的。如果被吸收合并的公司還想繼續保留建議與吸收合并的公司進行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法律分析:因為合并公司注銷的處理流程是:1、公司申請辦理注銷登記;2、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合并各方簽訂的合并協議,公司在報紙上發布合并公告的憑證,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等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