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經營且不注銷六個月后,就會被吊銷營業執照,此時公司只能進行清算,不能再進行營業活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進行變更登記。
公司不注銷會產生哪些后果不處理(注銷)公司的后果:1、幾年后工商局會列入黑名單,以后再注冊公司做股東就比較困難了;2、稅務局會認定有欠稅,再注冊公司就屬于欠稅戶,必須先處理好才能辦理新的稅務登記證;3、現在信用制度越來越健全,以后可能列入的信用記錄里面,信用記錄抹黑了可不是一件好事。
可以將公司注銷,或者是做股權轉讓。
注銷流程簡介:1、依法成立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2、登報聲明公司注銷3、注銷公司國稅、地稅。
主稅種在哪先注銷哪,比如主稅種在國稅,先注銷國稅再注銷地稅,每一個稅種注銷完之后都會有一個完稅證明,憑完稅證明注銷下一個稅種4、去所在區工商管理局進行注銷備案5、工商注銷6、注銷組織機構代碼公司注銷是指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被其它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續、或公司內部解散等情形時,公司需要到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
第一,公司歇業后未辦理注銷登記,也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公司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訴訟主體;公司歇業后,雖辦理注銷登記,但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負有清算之責的主體為訴訟主體。
因此,只有經過合法的清算、注銷程序,公司才能從法律意義上消滅,公司及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主體才能免除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二,如果公司不正常注銷,也不按規定參加工商年檢,將被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被吊銷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股東將被工商局列入監控黑名單,在三年內無法再注冊公司;銀行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罰款;稅務則永久被列入監控黑名單,如再注冊公司,將被稅務機關追溯補繳罰款。
公司注銷公司注銷是指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被其它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續或公司內部解散等情形時,公司需要到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
公司注銷有內部和外部兩方面的原因,內部原因例如公司經營不善,市場不好等,外部原因例如被吊銷、撤銷等。
公司注銷注意事項1、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的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如果企業不正常注銷的話,第二年不年檢會被視為自動注銷。
被吊銷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會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可能在3年內無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注冊公司,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保持7年,而且要被罰款。
2、債權人通知及公告注意事項: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建議保留送達回執及載明公告內容的報紙。
3、合法安置勞動者。
注銷公司不屬于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及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具體情況視合同內容及勞動者實際情況各有不同。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主觀:
公司不注銷 的后果是怎樣? 第一,公司歇業后未辦理注銷登記,也無清算組織負責 清理債權債務 的,公司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訴訟主體;公司歇業后,雖辦理注銷登記,但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負有清算之責的主體為訴訟主體。 因此,只有經過合法的清算、注銷程序,公司才能從法律意義上消滅,公司及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主體才能免除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二,如果公司不正常注銷,也不按規定參加工商年檢,將被工商局 吊銷營業執照 ,被吊銷公司之 法定代表人 、股東將被工商局列入監控黑名單,在三年內無法再注冊公司;銀行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罰款;稅務則永久被列入監控黑名單,如再注冊公司,將被稅務機關追溯補稅罰款。 從法理角度來說,公司的注銷是有很多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一般來說,屬于下列原因之一的,應該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3、 股東會決議 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分析:1、視情況由登記主管機關給予警告或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2、根據違法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3、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
(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