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注銷,其民事主體資格即消滅,正常情況下,本不存在也無法追究其民事責任。但如果存在其他當事人如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則可以以其他當事人為被告,直接對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如股東在公司注銷的過程中,沒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義務,由股東承擔清算不實的責任,即由股東來承擔未履行清算義務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法律分析:如果是注銷的,被告公司在注銷的時候,其公司的股東在提交給工商局的材料中,會有一個承諾,承諾如果有未清結的債務,由公司股東承擔責任。以新事實為由申請再審。如果是一審期間注銷,那么發回重審,追加股東為被告;如果是二審期間注銷,就撤銷原判,駁回原告的起訴。注意,但這樣判決后,原告可以另行起訴公司的股東,直接承擔清算不當或未盡起訴之責的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八十一條 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收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注銷需要給員工補償嗎?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其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公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可可注銷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可申請注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一條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收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