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低價轉讓通常指的是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市場公允價值或者其他股東的預期。這種轉讓方式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但是存在一些風險和限制。
根據《我們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低價轉讓股權可能會導致稅務機關認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從而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具體來說,如果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關聯方之間的低價股權轉讓可能會面臨更高的稅法風險]。
對于股份轉讓,如果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這是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設定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低價轉讓是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稅務機關的核定和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的同意。在進行股權轉讓時,應當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并充分考慮可能的風險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