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我查閱了相關網頁,并整理出以下內容。我們公司因經營不善想要進行轉讓,涉及到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在此過程中,我們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實體要件。
股權轉讓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他現有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內部轉股只需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出資證明書等,外部轉股則還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
在公司外部轉讓出資時,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股權轉讓完成后,目標公司應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并加入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同時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的姓名、住處、出資額等內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在工商局系統中處于異常狀態,例如經營異常,那么須先向工商局申請解除非正常戶和證件失效戶,繳納罰款,補報年度報告并對外公示,登記公司住址,轉成正常企業之后,公司才能繼續股權轉讓。
在公司因經營不善需要進行轉讓時,我們需要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確保股權轉讓的有效性。如有更多疑問,請隨時向我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