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后,公司的債權債務通常由公司本身的財產承擔。但是,如果股東在轉讓股權時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那么受讓人可能會對此承擔一定的責任。
原則上由公司承擔
根據《我們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意味著,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的債權債務原則上應由公司的財產來承擔。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受讓人可能需要對股權轉讓前產生的公司債務承擔一定的責任。例如,如果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且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那么公司可以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并要求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股東在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且受讓人對此構成明知,那么無論基于何種原因受讓股東都應對案涉公司債務未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
如果股東在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通常不會被視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因此不對轉讓前的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這是因為股東享有出資的“期限利益”,公司債權人在與公司進行交易時有機會在審查公司股東出資時間等信用信息的基礎上綜合考察是否與公司進行交易,債權人決定交易即應受股東出資時間的約束。
如果股東在出資期限屆滿后轉讓股權,則可能會被視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需要對轉讓前的公司債務承擔一定的責任。這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可能需要提前履行出資義務,以避免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股權轉讓后,公司的債權債務通常由公司本身承擔。但如果股東在轉讓股權時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并且受讓人對此知情,那么受讓人可能需要對股權轉讓前的公司債務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在股權轉讓時,應注意是否存在出資義務未履行的情況,并盡可能地避免因此產生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