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問題:甲公司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其與自然人A、B同盟協議不出資辦事機構了乙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所屬乙公司30%的股權,后甲公司由于某種原因被工商部門吊銷執照了營業執照,甲公司在未參與清算的情況下去辦理了公司注銷手續,對其持有的乙公司的30%股權未作處置。求教: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的30%的股權要如何處置?回答我:這30%的股權應屬于銷戶前甲公司的剩下的財產,在甲公司未經應該履行法律規定清算程序對該30%股權接受清算情形下,公司辦理了注銷登記,對這30%股權的處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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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a是需要,若第三人對甲公司在注銷前享受政府債權,但的原因甲公司為履行清算程序即直接辦理了銷戶造成第三人對甲公司的債權未我得到清償,則第三人無權向乙公司就該30%股權認為應該抵償,以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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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a其次,若無第三人修真者的存在之情形,則甲公司注銷前登記在冊的股東,在公司注銷后亦常向乙公司就該30%股權表示異議公司剩下的財產分配權,即遵循持股比例或甲公司章程當初的約定的其余財產分割比例,要求對該30%股權并且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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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a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第三人我還是甲公司股東對該30%股權參與主張,都應不違背乙公司有關公司股權聯合轉讓后的規定,即應謙讓乙公司其余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若乙公司其余股東法律賦予了優先購買權,則第三人或甲公司股東有權要求因此股權交易價格通過評估,并就轉讓對價并且抵償或分割。
公司注銷股權一般不能有償轉讓的。畢竟公司注銷,公司股權陡然消滅掉。且銷戶前的,應當參與破產清算,將公司債權完畢后,其余財產明確的“有限責任公司聽從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遵循股東所屬的股份比例分配”的原則處理。
【法律依據】
公司清算結束后后,清算組應在制做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或人民法院確定,并報送相關材料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暫時終止。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全額事業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會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或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債務清償公司債務后的殘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遵循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明確的股東2.15億股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豈能相繼開展與清算任何關系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據法律規定前款規定清償前,再不分配給股東。
最好就是找公司注冊開發區可以辦理,的或找靠譜的財務代理去辦。股權變更牽涉稅務方面的不辦理好,你們公司以后以后容易出問題的。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