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的債權轉讓是是需要股東大會不同意的,股東大會三分之二的股東一致通過的,公司可以不對外轉讓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明文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是降低注冊資本的決議,在內公司胸壁痛、分立、重整或者需要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不超過表決權的股東實際。
第一百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網上購買、大量收購重大資產也可以擔保金額達到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不超過實際。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以外法律的相關規定,公司買賣后,原公司的債權債務都將由公司的買受人承擔全部。這就一類法律規定的債權債務的總結概括經受,適用《民法典》對債權債務轉讓后的相關規定。如若買受人是自然人的話,該公司的法人資格仍然未知;買受人是法人,則屬于什么公司擴展,債權人這個可以向擴展然后的公司一貫主張債權。在公司擴展以前,公司應當由給以公告并通知到債權人,債權人在接到消息通知書后的30天內,也可以向新公司一貫主張清償債務或是能提供或者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完全也可以部分需要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則第三人也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下來,債權人未作表示的,納入不同意下來。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一并加入債務并得到通知債權人,的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可以表示不會愿意參加債務,債權人未在比較合理期限內內容明確婉拒的,債權人這個可以只是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部分與此同時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人全部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權利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反對意見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債務人撤回債務的,新債務人應在承擔部分與主債務或者的從債務,可是該從債務專不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
第五百五十五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也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后給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條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有償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到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不合并這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吸收合并也可以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掉別的公司為吸收合并,被直接吸收的公司解散隊伍。兩個以上公司胸壁痛暫設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重新整頓。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單獨設置,應當由由合并各方簽定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及時自做出了決定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再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聯絡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消息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也可以特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需要提供或者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設立時的公司或則新設的公司傳襲。
公司轉讓了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擔部分。公司胸壁痛后,原債權債務關系由變更后的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公司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公司享有隨之債權,承擔部分連同債務。所以公司轉讓后,債務由轉讓后存續的公司或是新設的公司承擔。不過對此公司此前的債務承諾,在公司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轉讓手續后,此時有必要告知公司債權人。債權人不同意下來對外轉讓公司的,可以不沒有要求公司不提前清償債務。公司轉讓后,也將轉讓手續債務,公司原債務由轉讓公司承當。但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大多數會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并以此為標準約定債務承諾、債務轉讓金額和凈資產轉讓金額。否則不原股東將為未披露信息的債務提供擔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七條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村民待遇和承擔部分。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權利緊跟債權,承擔隨之債務,可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當初的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胸壁痛,應當及時由合并各方簽署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及時自對他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安排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消息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消息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是可以具體的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可以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不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由合并后億達發展的公司的或新設的公司承襲。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當連帶責任。可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清償債務談妥的書面協議另有口頭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