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決定200以內回答: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彼此間這個可以相互之間對外轉讓其全部或是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其他的人轉讓股權,應在經那些股東三分之二數表示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別的股東發表意見同意,別的股東自接到消息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更視同意下來轉讓。以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下來轉讓手續的,不贊成的股東應當購買該對外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其為同意下來轉讓。
經股東贊成轉讓手續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余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不超過股東反對意見復議權優先購買權的,協商判斷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通過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權利優先購買權
法人偷偷地將股權轉走,根據法律的規定此行為是不能解除行為,照成你損失的你這個可以去法院起訴解決的辦法。
以上那是興邦咨詢依據什么你的提問提出的回答,祝你愉快。經邦咨詢,17年凝視于股改一件事。
...占有61%的股權,其他股東趁我不在,私自將企業轉讓,并提供虛假手續變更...
你前提是經過法院來法院的判決的。
其它股東不屬于刑事犯罪。
第三方如何確定是善意,有待改進調查。這個可以一塊告。
股權變更需要你的同意,的或章程中雙方約定了股權可以對外轉讓的事由,否則,他們無權利特別要求你轉讓后的。
另,可以賣公司股權,內部認購優先。你有絕對優先權。
他們肯定不合法,上法院吧。
個人建議請專業律師,要有實力的。挽回自己的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明確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及時再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那些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權利優先購買權的,視為同意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相關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再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以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那些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權利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有a.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通過合理的價格低價賣其股權:
(一)公司在不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虧損,因此符合國家規定本法明文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單獨設置、分立、轉讓通常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的營業期限期滿或是章程明文規定的別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按照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不能達成協議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也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實際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