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關于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修改時間,一般明確規定為一年。即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再不轉讓;公司不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時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敢有償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沒上市買賣交易之日起一年內再不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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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300499高瀾股份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創立之日起一年內再不轉讓。公司為了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豈能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再申報所300499高瀾股份的本公司的股份非盈利組織會計變動情況,在擔任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再不達到其所600400紅豆股份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買賣交易之日起一年內豈能轉讓。上述事項人員自動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后其所600400紅豆股份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是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2.15億股的本公司股份做出了決定以外限制下載性規定。
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發起人轉讓股份,如何處理?
就算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觸犯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的。現在,讓一年前聯合轉讓股權的雙方出一個對當初轉讓合同的確認函吧,是可以解釋成過了1年持股鎖定期,不不合法情況下新簽的轉讓合同,也可以算最后確認目前股權無爭議。
法律分析:新暫設的公司能否做股權變更,要看公司股權可不可轉讓手續,如果沒有公司股權是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手續的,可以辦理股權變更。有限公司轉讓股權的時候,是需要通知那些股東,以外股東如不同意,需在同等條件下去購買轉讓的股權。假如以外股東在一個月內沒有只能證明同意下來和不贊成的或必須明確意思是同意下來,這個可以對外轉讓股權。此時,轉讓股權的時候,其他股東強大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之間有償轉讓其所有的或是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其他的人轉讓股權,應經那些股東三分之二數贊成。股東應就其轉讓股權事項書面通知以外股東提出自己的意見同意,以外股東自聯絡以書面形式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斥之同意轉讓。別的股東半數以下不同意有償轉讓的,不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定購的,納入表示同意有償轉讓。經股東同意下來對外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那些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參與重大決策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法律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