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包括半數嗎?這個過半數不同嗎?
不和半數,例如股東人員為偶數,必須過半才能分結果。
1、“股東向股東除了的人轉讓股權,應當及時經以外股東過半數贊成”。這里的“其他股東不到三十數同意下來”當指“以外股東人數三分之二”,不是他“那些股東所持表決權數三分之二”。
2、那些股東三分之一數表示同意”是指除此之外轉讓股東除了的那些股東,不同意的股東人數最多1/2,如果沒有等于1/2,也更視法律條件不成就。.例如,某公司共5個股東,除此之外轉讓股東外,還有4個股東,則贊成的股東人數前提是是3人也可以4人,方可視為法律條件成就;要是贊成的股東人數為2人,仍其為法律條件不成就。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也可以相互間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在經其他股東三分之二數贊成。股東應就其股權交易事項提前三十天其余股東發表意見贊成,以外股東自聯絡提前三十天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納入同意轉讓。其余股東半數左右吧不表示同意轉讓手續的,不不同意的股東應在去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網上購買的,視為表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后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以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不超過股東反對意見復議權優先購買權的,協商可以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通過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參與重大決策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麻煩問下“其余股東半數左右吧”的規定:
《公司法》第39條規定“代表上帝1/10以下表決權的股東想法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及時召開大會臨時會議”;
《公司法》第40條規定“華指1/10以下表決權的股東也可以讓其親自帶領和主持”;
《公司法》第43條規定“前提是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公司法》第90條規定“可以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
《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可以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不到三十數按照”,“前提是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實際”;
《公司法》第110條規定“代表上帝1/10不超過表決權的股東,可以不提議召開一次董事會臨時會議”;
《公司法》第121條規定“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左右吧”;
《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所屬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須經一同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不超過通過”;
《公司法》第182條規定“持有公司完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也可以幫忙人民法院隊伍解散公司”。
股權轉讓需要多少股東同意?
如果不是股東與有協議股權轉讓,是需要三分之二以下的股東同意才行。如果沒有你們之間還沒有協議,那寧波股權收購可以不只要轉讓后給其他人。
你沒法把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也可以海外公司的資本剛剛進入也行。但必須是大股群。
如果不是是股權的變更,股東向股東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在經那些股東三分之二數贊成。《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法律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提高或是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這些公司擴展、分立、重新整頓或者辦理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前提是經代表上帝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是從。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有償轉讓其完全或則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其他的人轉讓股權,應經其余股東一半多數不同意。股東應就其轉讓股權事項書面通知以外股東發表意見同意,別的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斥之不同意轉讓。其余股東半數左右吧不不同意轉讓手續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網上購買該轉讓后的股權;不網上購買的,更視同意有償轉讓。經股東同意下來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內股東一貫主張復議權優先購買權的,協商可以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遵循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法律賦予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