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債權債務也不是可以公告公布,但要辦理變更登記。公司不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再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股權轉讓協議、法定代表人簽定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等文件。
【法律依據】
公司去申請變更登記,應在向公司登記機關遞交c選項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協議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據《公司法》應有的變更決議或者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那些要求再提交的以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協議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則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是國務院判斷規定在去登記前須經審核批準的,還應當由向公司登記機關重新提交或者批準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自進行變更之日起30日內先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及時遞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則自然人身份證明。
法律主觀:
公司轉讓后存續的公司是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全部以前的債務的。公司轉讓的,應在全額事業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在一定期限內通知并公布債權人。公司轉讓前的債務一般由轉讓后的公司承擔。
法律客觀:
公司轉讓前的債務誰承擔部分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也可以其他不重要事項變更,應當由向登記機關可以辦理登記并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村民待遇和承擔責任。”但,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企業的轉讓,假如該企業手中掌握債務的,應該是先通知債權人,親自問債權人的同意,如果不是債權人不不同意的,應當由債務人提供擔保以后,方可轉讓,不然對外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無法激活。2、假如企業轉讓時,企業的資產及債權債務由受有償轉讓方完全續約,且三宗地方與受讓方在企業轉讓合同中比較明確口頭約定由受讓方承當完全債權債務,并到工商登記機關去辦理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債權人應以受讓方為被告,特別要求其對債務承擔全部責任。3、要是受讓方合同到期了原企業的全部資產,在受讓方不好算經營中,發現自己掛牌出讓方在委托審計、評估中遺漏或清理債務不再次而遺漏的債務,而受讓方已求實際可以接收了出讓方的財產,但未到工商部門直接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則債權人也可以原企業與受讓方另外達成被告。4、如果是公司股權的轉讓,一般情況下,公司不管是什么怎末變更,其才是民事主體是沒有決定,它需相當于聯合承擔責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變更,必要時不需要承擔全部它的債務。可是通常在股權轉讓時會對債務情況通過調查,并依據承諾債務的承擔,股權轉讓時參照凈資產轉讓,不然由原股東對未披露的債務并且擔保。
法律主觀認識:
(1)外部債務人完成公司徹底股權,即公司整體轉讓后給了該債務人,則公司債權債務牽連關系;(2)外部債務人完成公司部分股權,原來的外部債權債務關系很很有可能就轉成了現在的內部關聯交易關系。值得你去愛強調指出的是,在實踐中的,轉受雙方有時會在轉讓協議中寫清,由轉讓人全權負責在股權轉讓才生效前收回股權收購基準日前到期時間的公司債權。此類條款主要是受讓人為防止公司的產生不良影響之債給自己進入到公司后可能會給了的損失所做的一種防范措施。然而,嚴不地說,這樣的條款的確當然具備什么法律效力。第一,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協議股權轉讓協議,系轉、受方這兩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之間的口頭約定不能約束第三人。而公司作為第三人,本應由其享有的債權明顯是被了限制。第二,如果沒有公司股東會贊成由轉讓人收起公司債權,那么,這個條款是因為公司的授權而變得更加比較有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公司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由向公司登記機關再提交a選項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據《公司法》對他的變更決議或者改變;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沒有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直接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及時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定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也可以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則國務院判斷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并提交關聯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進行變更之日起30日內再申請變更登記,并應在遞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