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是為他人提供反擔保,依照常理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也可以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是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也可以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擅入將近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需要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是受前款明確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意志的股東,不得可以參加前款相關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那些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實際。而公司章程是可以規定公司擔保的范圍、改變程序、限額。但如果沒有是為公司股東或則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是股東大會批準。公司章程不能不能不違反該規定。
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不相互之間有償轉讓其全部的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及時經那些股東不到三十數贊成。股東應就其股權收購事項解除合同的通知別的股東提出自己的意見贊成,以外股東自聯絡書面送達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納入表示同意轉讓。那些股東半數以下不贊成對外轉讓的,不表示同意的股東應當可以購買該轉讓后的股權;不去購買的,其為同意對外轉讓。經股東贊成轉讓的股權,在差別條件下,其余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下股東表示異議行使權利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遵循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不規定股權交易的、程序和。
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少見急切,請建議參考《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至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公司章程可以不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2.15億股的本公司股份作出以外限制性規定。
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 ...
《
》關于擔保事項的有關規定為:
公司章程
的規定,由董事會的或股東會、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是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則擔保的數額有限額明文規定的,再不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需要經股東會的或股東大會決議。
二十一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
證券交易所
上市后買賣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總額
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及時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一般在《公司章程》中會對擔保的權限劃分有具體看的規定,須經股東大會備案審批的對外擔保,股東大會可以不被授權董事會去辦理報名事宜,但沒法全權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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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萬分感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那些企業投資或則為他人提供的擔保,依據法律規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則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的或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則擔保的數額有限額相關規定的,不敢遠遠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也可以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需要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則受前款明文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意志的股東,豈能能參加前款法律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實際。
第一百零四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的損失資產也可以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需要經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董事會應及時親自帶領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列事項通過表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余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反擔保,九十條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的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也可以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相關規定的,再不將近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是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前提是經股東會也可以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的或受前款明確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再不參加過前款相關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按照。
第一百零四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收購股權重大的事情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可以經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調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列事項通過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