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股權收購一般不可以哦已撤銷。但實現重大誤解或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觸犯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可以實行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跪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已撤銷。
【法律依據】
基于重大誤解率先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跪請人民法院或則仲裁機構予以撤消。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反假的意思的情況下率先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的或仲裁機構不予已撤銷。
第三人率先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不可違背假的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很清楚也可以應在明白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各位人民法院或則仲裁機構對其予以申請撤銷。
題主有無想問過“幾年前轉讓股權了,現在工商如何確定是可以撤消辦理變更”?應該不能。可以查詢相關法律解得,工商變更登記后便有了法律效益,萬不可隨意可以撤銷。撤銷需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不生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來程序、表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也可以決議內容違返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可以撤銷。股東九十條前款相關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應公司的請求,那些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參照股東會或則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終結該決議生效或者已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可以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轉讓合同有無這個可以已撤銷,要視是否需要不滿足法律規定的可撤銷的條件。參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實現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權只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申請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不可違背假的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幫忙人民法院也可以仲裁機構給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則第三人以要挾手段,使對方在觸犯假的意思的情況下如何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跪請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機構給以撤銷。《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條件重大誤解具體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權利只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予以撤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不可違背虛無飄渺意思的情況下如何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的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也可以第三人以協迫手段,使對方在觸犯神秘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機構對其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