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公司時,可能會對其債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能可以采取法律行動來撤銷這種轉讓行為,或者請求法院確認該行為無效,并要求返還財產。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如果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受除斥期間的限制,超過期限后,撤銷權消滅。
如果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與此相關的財產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判決債務人的關聯公司將財產返還給債務人而非債權人。
當債務人低價轉讓公司時,債權人可能會失去對債務人的追索權,而轉向對公司受讓人追索,這可能會增加債權回收的難度和不確定性。因此,債權人需要密切關注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和交易行為,以便及時采取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
在瑞士嘉吉國際公司與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的案例中,債務人將主要財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給其關聯公司,關聯公司在明知債務人欠債的情況下未實際支付對價,因此被認定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與此相關的財產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當債務人低價轉讓公司時,債權人應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