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吊銷的分公司是不能進行轉讓的。這是因為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也沒有股權分配和公司章程,因此不具備轉讓的條件。
《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運營和法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這意味著它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相比之下,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已吊銷的分公司是不能進行轉讓的。這是因為分公司本身沒有法人資格,也沒有股權分配和公司章程,不具備轉讓的條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設立,但不能獨立進行轉讓活動。如果涉及分公司轉讓的問題,應當咨詢專業的法律顧問,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