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組織轉讓公司股權的可能性取決于該社團組織的法律性質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中國,社團法人股通常指的是社會團體集體投資于某上市公司的股份,這些股份由該團體的法人持有。在這種情況下,股權轉讓主要依賴于公司之間的交易,只要有接受股份的投資公司或被投資公司愿意回購股份,就可以完成轉讓。
社團組織作為一種特殊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其股權性質與營利性公司有所不同。社團組織的非營利性和社會性質決定了其開辦人的權利義務與一般公司、企業法人的股東、投資人有根本性的區別。
中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這意味著,即使社團組織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只要是在內部股權轉讓,通常是自由的,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同意。如果社團組織的公司章程對此有特殊規定,則應遵循公司章程的規定。
在實際案例中,有社會團體類型的公司轉讓股權的情況。例如,民非組織“股權”轉讓的訴請,法院一般認為是關于資產轉讓,但對于轉讓價格不同的法院可能會有不同的認知。一種觀點是遵從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不得超過開辦人實際投入,否則違反了民非組織的非營利性的特點。
社團組織能否轉讓公司股權取決于多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社團組織的法律性質、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具體的法律規定。在實踐中,建議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詳細的法律咨詢和操作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