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而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意味著,在公司轉讓的情況下,原則上公司的債務應由公司自行承擔。
股權轉讓本身并不影響公司的債務承擔。即使進行了股權轉讓,公司的法人資格和獨立財產承擔債務的能力不會因此而改變。股權轉讓后,原股東可能仍然需要對公司債權人承擔一定的責任,具體取決于轉讓協(xié)議的條款和特定情況下的法律規(guī)定。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股東可能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例如,如果股東明知公司對外負債且無力清償,卻惡意轉讓股權以逃避責任,那么債權人可能有權要求原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法》第20條的規(guī)定情形下,如果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了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導致公司債權人受損,股東可能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如果雙方約定股權轉讓前的債務由原股東全部承擔,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是有約束力的。這樣的約定不能轉讓法定義務,即不能轉讓公司對外的債務責任。
債權人得知公司轉讓后,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公司轉讓時隱瞞了債務或者未完全清理債務,受讓方有可能需要承擔這部分未披露的債務。
有限公司轉讓時的公司借款原則上應由公司自行承擔。在特定情況下,原股東可能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的約定也會影響債務的責任歸屬。債權人有權保護自己的權益,確保債務得到妥善處理。在進行公司轉讓時,應當充分披露公司的債務情況,并盡可能就債務承擔達成明確的協(xi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