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18個月不得轉讓的規定源自中國的《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根據這些法規,在上市公司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18個月內不得轉讓。
設定收購后限售期的目的在于穩定上市公司控制權,遏制收購人通過短期內收購及處置股票進行不當得利的行為。這一規定有助于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防止惡意收購和短期炒作等不良行為。
根據規定,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8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章的規定。這意味著,如果收購人在收購完成后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體,這種轉讓是允許的,但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
如果收購人在限售期內轉讓了自己的股份,將會違反法律規定,并可能受到證監會的監管處罰。例如,深圳證券交易所曾對違反規定的企業和個人下發監管函,甚至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上市公司18個月不得轉讓的規定是為了維護資本市場穩定、保護投資者利益而設立的。它適用于一般的股權轉讓行為,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下的股份轉讓,可以豁免適用該規定。違反這一規定的企業和個人可能會面臨監管機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