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租賃公司,包括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進行股權轉讓。以下是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同意轉讓的條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章程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通知其他股東: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盡職調查:受讓方和出讓方應共同聘請專業律師、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并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
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并應確保合同內容與意向書無實質性變化。
辦理變更手續: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這是確認受讓方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的關鍵步驟。
避免陰陽合同:其他股東應注意防止出讓方與受讓方通過陰陽合同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有效的方法是要求轉讓雙方共同對轉讓價格進行書面確認,并監督轉讓合同履行。
保護受讓方權益:在合同中應約定目標公司因股權轉讓之前的行為被國家機關處罰或者被他人索賠時,受讓方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解除合同,并明確約定違約金標準或者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租賃公司的股權轉讓需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并嚴格按照程序進行,以確保股權轉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