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給全資子公司涉及到的契稅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探討:
根據《契稅法》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這意味著,當母公司將其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全資子公司時,通常情況下,這種情況下的土地使用權轉移被視為一種新的權屬轉移,因此應該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需要考慮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價值,這可能會影響到最終需要繳納的契稅金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稅率通常為萬分之五。《契稅法》規定,契稅的稅率為4%。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果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土地使用權轉移被視為一種權益性的劃轉,而不是市場交易,可能會有一些稅收優惠。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了權屬劃轉行為的一些免稅情形。并不屬于權屬劃轉行為,因此可能需要繳納契稅。
當母公司將其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全資子公司時,通常情況下需要繳納契稅。具體的計算基礎、稅率以及特殊情況下的稅務處理可能會影響最終需要繳納的稅額。建議咨詢專業的稅務顧問或律師,以便更準確地了解和處理相關的稅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