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這并不包括公司資產的轉讓。在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可以是相互之間的,也可以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但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果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近日,WEC能源集團已同意收購Inenergy正在美國伊利諾伊州開發的250MW Blooming Grove風電場80%的股權。據悉,Blooming Grove風電場位于麥克萊恩縣,并預計將于2020年底投入商業運營。該項目將配備94臺通用電氣風機,WEC將以3.45億美元的價格收購其多數股權。同時,該風電場與兩家未透露名稱的投資級跨國公司的關聯公司簽訂了長期能源承購協議。據關注,WEC的投資有望獲得100%的獎金、折舊和生產稅收抵免。該交易必須獲得所有必要的監管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了股權轉讓的相關事宜。其中提到:“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這些規定為股權轉讓提供了法律依據。
股權轉讓是一個涉及多方利益和法律規定的過程。在伊利諾伊州進行公司股權轉讓時,需要遵循相應的法律法規,并確保交易過程中的各項手續和程序都得到妥善處理。同時,考慮到WEC能源集團成功收購Blooming Grove風電場股權的案例,投資者和企業家們可能會對伊利諾伊州的商業環境和投資機會產生更多的興趣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