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起人可以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但這一行為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具體而言,《公司法》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發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轉讓。如果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內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則該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此外,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這些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于確保公司的穩定性和發起人的長期承諾,防止短期內大量股份的流動對公司運營造成不利影響。此外,這些規定還旨在防止個別股東利用股票轉讓分散或集中表決權,以達到操縱股東大會的目的,以及為了使股利分配能夠順利進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公司發起人可以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但在轉讓時必須遵守《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發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轉讓,違反這一規定的股權轉讓合同將被視為無效。此外,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份轉讓方面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確保公司的穩定運營和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