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營業執照不能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聲明作廢,申請補領。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撤銷登記決定的,市場主體應當繳回營業執照。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如果公司需要變更營業執照的相關信息,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例如,如果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發生變更,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如果轉讓合同是合法的,并且能夠證明公司住所的,可以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轉讓實際上是進行變更登記的過程。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可以轉讓。如果個體工商戶需要變更經營者,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對于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登記機關將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營業執照不能轉讓。如果需要變更相關信息,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也不可以轉讓。任何違反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