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
《公司法》第 71 條第 4 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該條款針對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137 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p>
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公司法》有如下規定:
對發起人的限制:《公司法》第 141 條第一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對董監高的限制:《公司法》第 141 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除以上條款外,《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未作“從公司章程的另行規定”的處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依法自由轉讓是基本原則。
對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在章程中對股份轉讓作出限制,目前的《公司法》并沒有作明確規定。雖然韓國商法、日本商法均允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設限,但借鑒他國法律時不可管中窺豹。考察韓、日作此規定的同時,在商法其他條款中對受到限制的股東提供了相應的救濟手段,包括請求公司另行指定股份受讓人或由公司收購股份等?!豆痉ā肺匆幎ň葷胧?。
對于章程能否對股份轉讓設限,《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區別對待的: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從《公司法》第 71 條第 4 款關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中可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約定對股份轉讓的限制。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在確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的原則后,僅對發起人及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轉讓作了一定限制,并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由此可見,是否允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轉讓屬于立法政策問題,只要是依法進行的股權轉讓,都應當得到支持。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資合性的特征。若公司可以不需任何理由就拒絕股東轉讓股份的要求,則構成了對股份轉讓的變相禁止,剝奪了股東的正當權益。在此情形下,公司章程又未提供相應的救濟手段,故公司章程就股份轉讓所作的限制性規定應為無效。
[股份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權轉讓]根據相關規定,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股份進行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轉讓】規定: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有限公司股權與股份的區別]有限公司股權與股份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概念不同:股份表示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股權是股東因為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公司經濟利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轉讓要求不同:股份轉讓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是股東依法將股份讓渡給他人。
分類依據不同:股份按股東權力,可分為普通股、優先股和混合股。按票面形式,可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有面額股票和無面額股票;股權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股東因為出資享有的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如表決權、監察權等等。